【轉】《交通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報告編制辦法》
交通部關于印發《交通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報告編制辦法》的通知
交財發〔2000〕20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廳(局、委),天津市、上海市市政工程局,雙重領導港口,部屬各單位:
為規范、指導交通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報告編制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交通基本建設項目的實際情況,我們制定了《交通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報告編制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單位的實際情況予以落實。部1992年第42號令同時廢止。
二OOO年四月二十一日
交通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報告編制辦法
第一條 為嚴格執行基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制度,正確核定新增資產價值,全面反映投資者的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交通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交通基本建設項目是指列入國家和地方交通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的公路、水運及其他基本建設項目。
第三條 竣工決算報告是考核交通基本建設項目投資效益、反映建設成果的文件,是確定交付使用財產價值、辦理交付使用手續的依據。
建設單位要有專人負責有關資料的收集、整理、分析、保管工作。項目完建后,要組織工程技術、計劃、財務、物資、統計等有關部門的人員共同編制項目竣工決算報告。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積極配合建設單位做好竣工決算報告的編制工作。
第四條 交通基本建設項目竣工后,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本辦法編制竣工決算報告。
沒有編制竣工決算報告的項目不得進行竣工驗收。
第五條 竣工決算報告應當依據以下文件、資料編制:
(一)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或調整概算、變更設計以及開工報告等文件;
(二)歷年的年度基本建設投資計劃;
(三)經審核批復的歷年年度基本建設財務決算;
(四)編制的施工圖預算,承包合同、工程結算等有關資料;
(五)歷年有關財產物資、統計、財務會計核算、勞動工資、審計及環境保護等有關資料;
(六)工程質量鑒定、檢驗等有關文件,工程監理有關資料;
(七)施工企業交工報告等有關技術經濟資料;
(八)有關建設項目附產品、簡易投產、試運營(生產)、重載負荷試車等產生基本建設收入的財務資料;
(九)有關征地拆遷資料(協議)和土地使用權確權證明;
(十)其它有關的重要文件。
第六條 竣工決算報告由以下四部分組成:
(一)竣工決算報告的封面、目錄;
(二)竣工工程平面示意圖;
(三)竣工決算報告說明書;
(四)竣工決算表格。
第七條 竣工決算報告說明書是竣工決算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內容包括:工程項目概況及組織管理情況;工程建設過程和工程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件、經驗教訓;工程投資支出和財務管理工作的基本情況(包括主要會計事項處理原則,財產物資清理及債權債務清償情況;基建結余資金、基建收入等的上交分配情況;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的分析、計算情況等);工程遺留問題等。
第八條 竣工決算報告表式分為決算審批表、工程概況專用表和財務通用表。
(一)竣工決算審批表(交建竣1表)
(二)工程概況專用表
1.公路建設項目工程概況表(交建竣2-1表);
2.橋梁隧道建設項目工程概況表(交建竣2-2表);
3.內河航運建設項目工程概況表(交建竣2-3表);
4.港口(碼頭)建設項目工程概況表(交建竣2-4表);
5.其它建設項目工程概況表(交建竣2-5表);
(三)財務通用表
1.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總表(交建竣3-1表);
2.資金來源情況表(交建竣3-2表);
3.待核銷基建支出及轉出投資明細表(交建竣3-3表);
4.工程造價和概算執行情況表(交建竣4表);
5.外資使用情況表(交建竣5表);
6.基本建設項目交付使用資產總表(交建竣6-1表);
7.基本建設項目交付使用資產明細表(交建竣6-2表)。
第九條 竣工決算報告按照建設項目類型分公路建設項目、橋梁隧道建設項目、內河航運建設項目、港口(碼頭)建設項目和不能歸入上述四類的其他建設項目等分別編報。編制竣工決算報告時,必須填制本類項目工程概況專用表和全套財務通用表。
第十條 建設項目完建時的收尾工程,建設單位可根據概算所列的投資額或收尾工程的實際情況測算投資支出列入竣工決算報告。但收尾工程投資額不得超過工程總投資的5%。
第十一條 對列入竣工決算報告的基本建設收入、基建結余資金等財務問題,建設單位應按國家規定進行相應處理。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完建時,建設單位要認真做好各項帳務、物資、財產、債權債務、投資資金到位情況和報廢工程的清理工作,做到工完料清,帳實相符。各種材料、物資、設備、施工機具等要逐項清點核實,妥善保管,按照國家規定處理,不準任意侵占。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編制的竣工決算報告在審計部門提出審計意見后,方可組織竣工驗收。未經竣工驗收委員會認定的竣工決算報告不得上報。
第十四條 中央級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其項目竣工決算報告經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或部屬一級單位簽署意見后報部備案(一式四份)。
竣工決算報告在竣工驗收委員會審查同意后3個月內報出。
第十五條 竣工驗收合格的基本建設項目其正式交付使用時間由竣工驗收委員會確定。
第十六條 對編報竣工決算報告工作認真負責,上報及時的,上級交通主管部門可以給予表彰。對不按本辦法編制和報送竣工決算報告的,上級交通主管部門可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可暫停撥付建設資金、停批新建項目,并按有關規定對單位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